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近日,我省修订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本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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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
我省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不得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
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不得新增超标准班额和大校额,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置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这几种情况可以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籍在国内、省内、县(市、区)之间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家长工作变动,其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小学生全家在县(市、区)域内购房迁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较远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办理转学。
3.随迁子女确需转学的,需提供学生及家长的居住证和户口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班额不超过标准班额,且有空余学位的,可以接收转学学生。对于没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转学学生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申请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数超过该学校空余学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其余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最多可跳一级就读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在学校上一年级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特别优秀,具备超前学习能力、达到上一年级心智水平的学生,须由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全面考核、公示,备案通过后可跳一级就读。
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学科、心理健康等领域专家(5—7人)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案,对德、智、体、美、劳和心理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每年度具体考核内容不得重复。
跳过年级视为接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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