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浙江大诺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受处罚
温州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5日发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3〕79号,内容显示,浙江大诺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行为,温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资料图片)
浙江大诺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C10QQ57X,法定代表人童涵波,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孙垟村山下(金丽温高速东延项目旁)。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孙垟村山下(金丽温高速东延项目旁),主要从事建筑垃圾粉碎加工,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设备有进料机1台、分拣机2台、挖机1台、铲车1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粉尘和噪声,需配套的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已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等情况;
2.2023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从事建筑垃圾粉碎加工,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设备有进料机1台、分拣机2台、挖机1台、铲车1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粉尘和噪声,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现场无法出示验收文件;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建筑垃圾粉碎加工项目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厂房内部生产设备布置情况;
4.2023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查明你单位从事建筑垃圾粉碎加工,检查时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进料机1台、分拣机2台、挖机1台、铲车1台,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和噪声产生,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已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情况;
7.浙环发[2020]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的位置不在龙湾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建筑垃圾粉碎加工项目属于4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的报告表环评类别的情况;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关键词:
Copyright 2015-2022 北冰洋食品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3 联系邮箱: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