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要求,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资料图)
一、工作目标
提升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保障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为主要手段的自行监测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自行监测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监管,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机构和社会化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社会监测机构)的服务行为,为持续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是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应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附件1)要求,监测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规安装联网自动监控系统并保证设备规范运行。社会化检测机构和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机构应分别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提供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
(二)强化部门联动协作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三监联动”工作方案(试行)》,推进各部门在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管理中的联动协作,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监测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并将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排污单位或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单位材料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检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执法部门应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确保监管形成闭环,并将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监测部门。
(三)全面落实问题整改
对自行监测质量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市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建立清单台账,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整改措施与时限。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点到面,举一反三,确保问题得到全面落实,实现以查促改。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对象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本市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其中对重点监管对象全覆盖检查,对一般监管对象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近两年各项帮扶指导及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应纳入检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
检查以“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
五、检查要求
(一)排摸底数,明确检查对象分类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本市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作为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底数,根据《关于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基本情况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动态掌握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基本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补充完善自动监测设备备案时间等信息。
(二)突出重点,优化监督检查方式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完成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基本情况确认基础上,按照减量增效、分级分类原则,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排污单位以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检查:1. 上一年度检查中结论为不合格的排污单位和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2.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3. 所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D、E级的排污单位;4. 未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自行开展手工自测的排污单位;5. 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分析但自行采样送样的排污单位。对其他排污单位可充分依托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等系统,以资料核查等方式对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开展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上报检查结果(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2)。
(三)规范检查,精准发现问题线索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二是自行监测开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三是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开展检查时,还应确认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信息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如不符合技术指南要求,应督促排污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的时段应不少于一个季度。排污单位废水或废气的主要排放口少于10个的,应对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全覆盖检查;废水或废气主要排放口多于10个的,应在确认所有排放口均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基础上,至少抽查10个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情况,并确保抽查覆盖其委托的全部社会监测机构。
(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合理安排进度,有序推进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化分类梳理,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监管震慑力,引导排污单位和社会监测机构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抵制弄虚作假,确保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检查中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六、工作重点
(一)资料核查
依托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和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重点检查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和监测信息公开是否满足要求。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重点检查排污单位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资质和备案情况、自行监测报告的规范性,以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报告和运维记录情况。依托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测设备应装未装、应联未联以及自动监测数据恒值、零值等异常情况。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包括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
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4.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变更情况,消解温度和时间、伴热管线温度、速度场系数等自动监控设施重要参数与验收备案材料的一致性,对废气自动监测系统采取全流程通标方式检查其运行情况等;
5. 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
6.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行监测数据的相关性,以及对自动监测异常数据标记的核实。
7. 社会监测机构进出排污单位时间和开展手工采样、比对监测时间的一致性。
七、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环境执法总队落实市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并对各区检查情况进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八、时间安排
(一)部署及排摸阶段(2023年6月25日前)
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检查内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摸清排污单位所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等自行监测基本情况基础上,确定检查方式,并将专项检查工作联系人于6月25日前报送至监测处联系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26日至10月31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合有序推进检查工作,6月至7月以涉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检查为主,8月至9月以涉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检查为主,10月以对自行监测不规范的排污单位跟踪帮扶为主,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三)总结阶段(2023年11月)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检查问题的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九、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产业集群、产业特色等排污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检查方案,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
(二)深化科技支撑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汇总自动监测数据日常审核、社会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做好排摸并梳理自行监测质量的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科学性。
(三)完善信息共享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单位管理与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的衔接联动和信息互通,健全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统筹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监管。
(四)强化总结调度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检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7月—10月每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简报上月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具体做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
2. 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自行监测管理模块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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