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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徐晋诚、林逸、龚俊杰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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